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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BP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药生产、流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投融资、环保节能等的域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经济组织、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做到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发挥在政府、行业、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省医药行业创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二)加强信息服务,并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河北省医药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及撰写行业发展报告。把握行业经济运行动态,了解行业会员单位生产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困难、问题和诉求,提出相关意见和政策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的行业政策、规划和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行业信息。

(三)组织全行业生产、流通、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活动。推动科技创新、两化融合、企业转型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工作。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政府有关医药行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向政府提出支持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招商、会展、商品交易、产品推介、行业论坛、技术及学术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生产、研发、改造、流通、认证、重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搜集并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促进地区、行业、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会员单位对外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行公信证明;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七) 组织协调行业内价格争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药品价格方面的问题、困难及合理要求,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目录、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查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有关部门;关注药品招标采购,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合理诉求;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行业准入的基础性工作。

(八)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做好河北省医药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推行名牌战略和科技创新工作,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组织名优产品的推荐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并按照政府授权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十) 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培育和推荐“河北省诚信企业”。推荐企业申报“百强企业”和“工业大奖”。

(十一)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业务培训,为行业和会员单位培养人才。

(十二)加强与医药相关行业、投融资机构、银行、医院、医疗机构间的协作,助力会员单位融资发展;为医院、医药工商企业、会员单位创新、扩大规模、转型升级提供咨询服务。

(十三)根据行业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会员制,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药生产、流通、科研、教育、药品检验、医疗卫生、及从事与医药行业相关的投融资、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等域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协会、学会、专家学者等自愿入会,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正常开展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提请本协会协助支持相关工作和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及优先获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刊物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以诚信为本,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五) 向本协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技术经济、环保、创新、国定资产投资、经济运行等方面的报表和情况,提供本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交纳标准;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接纳新会员,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确认;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决定聘请荣誉会长、资深会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等;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由行业中有代表性的医药工商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企业、事业会员单位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八项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接纳新会员,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决定聘请荣誉会长、资深会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等;

(八)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 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换届时一次性选举产生轮值会长,分别担任年度轮值会长,任期为一年。本协会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每届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六)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按照党建工作要求本协会设立正式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按照党的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协会党支部的党务工作;

(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会长(轮值会长)做好本协会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轮值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及本协会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协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财政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并接受监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河北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