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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自律制度
时间:2019-08-01  人气:2389

河北省医药行业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医药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药品质量,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河北省医药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省医药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条  在河北省辖区内从事中西制药、医疗器械、药品包装、卫生材料、制药设备等研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是河北省医药行业的组成部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发展”为

指导。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第四条  经过行业自律管理达到的目标:行业运作规范、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惩严明、自律保障完善。

第五条  行业自律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知识产权;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三)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意识,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立全面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所生产、经营的药品质量;    

(四)不申请、不接受、不认可无认证资质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五)生产、出售的医药产品应节能、高效、卫生、安全,为消费者提供适用产品。不生产或销售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废止产品。医药产品标签应清晰、明确、规范;

(六)不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对消费者诚信守约、平等互利。不制作夸大的广告,不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资料;

(七)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进行促销,治理商业贿赂;

(八)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九)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散布损害同行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言论;

(十)行业内部要加强团结、互助和合作,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市场责任,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推动行业不断前进,和谐发展。遇到重大的热点、难点等问题时,共同磋商;

(十一)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准确、公正地反映被审核法人实体的管理体系与认证准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十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之限定。

  第六条  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及会员应充分认识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和长远作用,统一认识,团结协作,共同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七条  凡是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凡在河北省辖域内开办的医药企业亦应参照本制度实施。

第八条  会员拒不履行本规定的,其他成员均有权向省医药协会检举,要求进行调查。

第九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协会秘书处、企业执行本制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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