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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时间:2019-08-01  人气:2749

河北省医药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医药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促进河北医药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对行业协会的要求,特制定河北省医药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河北省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河北省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及有关企业,能够更自觉地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法令和各项政策,加强河北省医药行业的自治、自律,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

第三条 本规约对全体会员单位和本省药品生产经营及有关企业都具有约束力,都应自觉遵守。

第四条 本规约由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主席团负责。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行业团结、协作、互助、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一经形成统一意见,各企业应自觉执行。

第六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诚实守信、自尊自律、文明生产,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不弄虚作假,注重生产经营实绩,进一步搞好医药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违反行业道德的行为,要积极斗争,依法惩戒。

第七条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岗位专业知识的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育成文明的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

第八条 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九条 药品和医疗保健品是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服务的特殊产品,全体会员单位和本省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以及有关企业都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并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全体会员单位和本省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要严格遵守药政管理的规定;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科技兴业,树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失效的假冒伪劣药品,不准作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准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准损害国家、全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及有关企业,都要努力实施GMP规定,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产设施,切实搞好环境卫生,遵守国家环保管理、安全管理的条令,努力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及有关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任意涨价、抬价、压价或以其它不法行为进行不平等竞争。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不应盲目削价倾销,损害行业和其它企业的利益。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消耗和降低生产成本,生产质优、价廉的产品,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

第十四条  在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杜绝在帐外向对方给予或索取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章  行业守则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及有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和业务交往中,都应讲信誉,重合同,履行协议,严禁欺诈、哄骗、坑人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行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七条  在质量、价格相当的基础上,行业内上下协作配套产品,要有整体观念,应优先考虑,并兼顾双方利益。

第十八条  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凡是市场供求已经饱和、在本省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要自觉不再申报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自觉不搞低水平重复。(除非自己的生产工艺技术有创新、成本确有明显的优势,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者除外)。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促进规约的贯彻执行,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给与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主席团进行仲裁和处理。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或道德谴责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中,凡国家政策已有规定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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