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后注册备案相关工作,2026年6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52号)》,修订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形成《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6年第53号)。两个公告是配套发布的“程序+实体”组合文件,共同构成医疗器械分类调整的完整制度体系。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重点内容解读
(一)医疗器械类别升降类注册备案规则
1.调整后新申报产品:统一按新类别受理注册和备案;
2.调整前已受理未审结的首次和延续注册:可按原类别审评,注册证备注新类别,有过渡期的限定有效期不超过渡期;
3.存量持证产品:降类(三类→二类、二类→一类)原证有效期内有效,到期按新类别延续和备案;升类需在过渡期内完成高类别注册;
4.变更备案、变更注册、注销原证、生产经营进口时限统一划定。
(二)非医疗器械转为医疗器械管理
全部产品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注册和备案;过渡期截止后无证不得生产经营进口。
(三)医疗器械转为非医疗器械管理
调整当日起不再纳入器械监管,不再受理注册、不再办理备案;未审结注册申请终止审评。
(四)过渡期与监管责任兜底条款
1.分类文件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统一执行本公告;
2.省级药监建立分类调整产品台账,压实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质量责任;
3.明确过渡期内企业必须完成合规整改,到期未换证和备案禁止上市。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重点内容解读
(一)扩大目录适用范围
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纳入常态化动态调整,实现器械、IVD分类规则统一,补齐体外诊断分类调整制度空白。
(二)全流程标准化分类调整流程
开放多主体申报渠道:企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药监局均可提交分类调整建议;明确标管中心初审、分类技术委员会分级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发布全流程时限;监管急需高风险产品可缩短征求意见期(最低7天,常规30天),提升分类响应速度。
(三)法定统一过渡期设置标准(核心新增)
1.升类、非械转器械:无需临床试验过渡期2年,需临床试验过渡期3年;
2.特殊长周期产品经论证可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3.行业成熟、高风险急需管控产品可不设过渡期,即时执行新规。
(四)明晰各方权责
明确国家药监局、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分类技术委员会、省级药监、企业在分类界定、目录修订、意见反馈中的法定职责,建立分类信息常态化公开机制。
三、政策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52号公告(《分类调整公告》)解决的核心问题
1.分类调整后注册备案衔接规则不明确
问题: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原注册证如何处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按什么类别受理、过渡期内如何操作等,此前缺乏统一规定。
解决方式:明确原注册证有效期处理规则,明确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衔接路径,明确注册证注销程序。
2.管理属性调整(非器械↔器械)的监管空白
问题:产品由“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调整为“按医疗器械管理”,或反向调整时,企业和监管部门如何操作,缺乏明确指引。
解决方式:明确由非器械调整为器械的注册和备案路径,明确由器械调整为非器械的终止审查、不再受理规则,明确过渡期截止后的生产经营进口监管要求
3.各方责任主体不清晰
问题:分类调整后,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省级药监部门各自应履行什么职责,缺乏系统规定。
解决方式: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过渡期内积极开展注册备案工作,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明确监管责任:省级药监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指导。
(二)53号公告(《动态调整工作程序》)解决的核心问题
1.分类目录调整范围不完整,IVD缺少制度化调整通道
问题:原动态调整程序仅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调整缺乏制度化通道。
解决方式:将三大目录全部纳入动态调整适用范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
2.调整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效率不高
问题:谁可以提调整建议、按什么流程走、各环节时限如何,此前规定不够细化。
解决方式:明确调整启动渠道:药监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社会公众均可提出;细化工作流程:标管中心初审→技术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发布;提高效率:监管急需产品可缩短征求意见期限。
3.过渡期设置缺乏统一原则,随意性大
问题:此前分类调整是否设过渡期、设多长,缺乏统一标准,企业预期不稳定。
解决方式:明确过渡期设置原则:由非器械调为二/三类,或由低类别调高类别,一般2-3年;不需临床试验的:2年;需开展临床试验的:3年:特殊情形可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
4.各方职责划分不清
问题:标管中心、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等在调整工作中的职责边界不清晰。
解决方式:标管中心:定期梳理分类界定结果,形成初步调整意见;分类技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子目录整体调整意见;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审议具体品类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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