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进一步培育规范高效的临床研发生态,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2026年5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修订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将于2026年9月1日实施中国新版 GCP。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协调,于2025年1月6日正式发布《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即ICH GCP),旨在更好指导灵活的试验设计,强调质量源于设计、符合目的和风险相称的核心理念,于2026年3月31日后全面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此次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将全面接轨ICH E6 (R3),进一步吸纳全球临床试验技术发展和理念更新,是中国临床试验“国际化 、数字化、高质量”的里程碑,中国直接成为全球GCP标准同步区,新药可国内外同步申报。
2026年6月8日发布、9月1日实施的新版 GCP(2026 年第50号)相比2020版的关键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核心理念全面接轨
1.质量源于设计:不再只靠“事后检查”,强调方案设计阶段就识别关键风险、提前控制;
2.风险相称:高风险(创新药、儿童和老人)严管;低风险(仿制药)简化,不搞一刀切;
3.符合目的:所有流程围绕“受试者安全、数据可靠”,砍掉冗余环节。
二、主体责任“锁死”:双层最终责任人
1.申办者:临床试验全过程最终责任人
对试验质量、数据完整、受试者安全负总责
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数据治理体系
对CRO、SMO等第三方负监管责任
2.主要研究者:现场最终责任人
明确原则上不得授权的核心事项:
试验关键设计与重大修改
向伦理/监管的正式报告
总结报告签字
受试者安全关键决策(如SAE判断、风险获益评估)
3.临床试验机构:保障条件和合规监督
负责场地、设备、人员资质
监督研究者与团队合规,不直接替代研究者医学责任
三、新增“数据治理”专章(数字化核心)
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归档、销毁
1.要求电子数据全程留痕、可追溯、防篡改
2.明确EDC、电子知情、电子签名的合规要求
3.计算机化系统必须验证、权限可控、审计追踪完整
4.申办者+研究者+机构共同对数据质量负责
四、伦理审查更严、更细(受试者保护升级)
1.伦理委员会至少每 12 个月审查一次在研项目,高风险项目更频繁
2.弱势群体(儿童、老人、智障、孕妇)保护标准显著提高
儿童:本人不同意不得入组(除非危及生命)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多重知情和见证人制度
3.知情同意书:通俗易懂、禁止霸王条款、必须写明补偿、赔偿
4.试验损害:申办者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并提前购买保险
五、全面支持新技术、新试验设计
1.明确认可:电子知情、远程访视、去中心化试验、自适应设计、真实世界数据(RWD)
2.为AI辅助试验、移动医疗设备等预留合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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