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633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国家医疗保障局答复胡季强等11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关于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指出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2018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试点方案。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思路,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组成采购联盟,推动回归“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本意,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在确保质量和供应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带量采购,降低虚高药价。31个试点品种有25个中选,药品中选价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2%。目前,试点运行平稳,运行效果好于预期,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显著降低,推动实现仿制药替代。 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以“适度竞价、多家中标”为主要思路的扩大试点实施范围方案,并召开医药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企业普遍赞同方案总体思路,认为方案从大局出发兼顾了各方利益,坚持公平开放原则,在价格已经基本回归合理水平的情况下,弱化竞价,突出保障长期稳定供应的目标,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加强试点情况监测和指导,做好试点地区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保障,促进中选药品优先使用,让患者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二是尽快启动扩大试点实施范围工作,让改革惠及更多群众;三是根据试点评估结果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优化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 关于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对药品价格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一些省份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药品支付标准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梳理相关思路,在深入总结各地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医保支付标准政策。 关于改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明确基本药物要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中西药并重,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 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 关于短缺药品招标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规定,对于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不再进行招标,而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形成合理价格。但由于少数临床必需的药品供给质量和效率不高,供应保障政策不够细化、相关环节衔接不够顺畅,部分药品临床供应紧张甚至短缺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患者用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2017年6月,原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采取国家和省两级建立9部门会商联动工作机制、国家和省两级建立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建设全国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实施定点生产、协调应急生产和进口、加强供需对接和协商调剂、完善短缺药品储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罕见病用药政策等精准措施,一揽子有效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后,高度重视短缺药采购和价格相关工作,指导各地落实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政策,开展药品价格形势评估分析。下一步,国家将建立短缺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对临床必需、替代性差的短缺药品,以及同类药品中治疗费用明显偏低的短缺药品,允许企业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采购,保障企业合理利润。同时,完善药品采购和价格机制,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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