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的复函》,我局决定动态更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删除“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生产出口医疗器械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项下的子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区设库备案”3个事项,将“中药提取物备案”两个子项名称调整为“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中药提取物使用备案”,将“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备案”行使层级由“省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并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调整“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等16个事项的设定依据。现将调整后的《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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