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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药品集采下一步(下篇)
时间:2022-03-30  人气:843

04 药品谈判的适用情景


谈判主要适用于较难引发价格竞争的场合,在这样的场合招投标较难发挥竞价作用。


有一些药品,因为种种原因,竞争对手很少,不能实现充分竞争,这就必须引入谈判作为采购的另外一种补充方式。


在谈判采购过程中,招投标所不允许的讨价还价,就成为了对投标者压价的主要实现方式。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药品谈判采购实践,和招投标一样,也收到了大幅度降价几十个百分点、甚至九十几个百分点的效果。当然,谈判降价之所以有效,和招投标一样,都是因为原先的药价虚高,包含了大量的不正当利益输送。


谈判采购之所以在没有竞价的情况下依然大幅度降价,是因为谈判者即采购方手中掌握了一个极为有效的谈判武器——采购量。


首先是谈判者认定的采购量,可以确保兑现,供货方不必再进行实际销售时的利益输送,可以在谈判时直接报出与实际成本相应的销售价格,这一点和招投标时相仿。


更重要的是,这些缺乏竞争对手的独家药品,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半垄断地位,价格极高而销量极小。这些药品往往又是新研发的产品,背负着沉重的研发成本,不敢随便降价,担心亏本。


因此价格高和销量小,成了一对两边都不敢放手的死结:降价怕亏本,扩量怕落空。谈判采购的真正作用,就是如何解开这个死结。


医保中心掌握着医保用药的大权,通过计算和预测,完全可以建立一个销量上升和价格下降的数学模型,并以此来确定自己的采购方向和定价策略。


最终达到单价下降、销量上升、药品生产企业的总获利增加、病人因新药而健康指数提升、医保的总支出近期不增或少增但中远期下降这样多方获利的局面。


如果说,招投标是通过统计、确认采购量来确定采购价,化不当利益输送为医保健康资金,是定性的、存量的以量换价的话,那么谈判就是通过计算、预测采购量来确定采购价,向科学管理、科学营销要医保健康资金,实现了病人、医疗、药品、医保的多赢和共赢,是定量的、增量的以量换价。


谈判采购把一个招投标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变成了一个新的“业绩增长点”。


当然,谈判需要背后业务专家团队在市场调查、产品分析、行业比较等方面对谈判代表的支持,再通过谈判代表所掌握的数量集中权、采购决策权、费用支付权,以可能的较大采购量,换取较低的采购价。


05 药品谈判的三点注意


现在的药品谈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避免:内容不全,留下隐患。


二是谈判过程要合法。《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即提出意见的一方,承诺人即接受意见的一方。谈判双方都可以是提出意见和接受意见的一方,都可以是要约人和承诺人。这就是讨价还价、表明理由。


避免:只讲要求和结论,不讲理由;只由一方提要求和理由,另一方不提要求和理由。


三是依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避免:不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义务。


总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其带量招投标,是以诚信来取得药品采购的顺利完成;其带量谈判,是以科学来取得药品采购的顺利完成。这两者的依法实施,可以确保两者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也为其他不同的采购方式,做出了样板。


(文章来源: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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