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各类药品集采均需规范化
自从2018年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来,国家医保局不仅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采购品种逐步扩大、采购金额逐步增加、采购价格逐步下降,而且采购机制逐步完善,摈弃了以前不带量采购时的一些错误做法,逐步形成了一些合法合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从而保证了采购覆盖面的不断提升,正在向“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方向迈进,成效斐然,社会受益多多。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经完成了试点、扩容的初步阶段。下一步应当进入规范化的新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1〕2号文件《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了这个要求。
规范化的内容很多,笔者以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所谓“规”,就是把试点阶段、扩容阶段的一些做法,纳入法治的轨道;所谓“范”,就是形成一套统一的制度作为样版模式遵照执行;所谓“化”,就是这套样版模式要尽可能覆盖到药品集采的所有方式、所有环节,不容许各地自行其是、另搞一套。
在笔者看来,当前药品集采首先需要规范化的,是招投标和谈判这两种主要的药品集采方式。
02 药品集采的主要方式:招投标
招投标是药品集采的主要方式。今后集采的扩面,大概率也是以招投标为主。招投标主要利用了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现实状况,鼓励主体之间的竞争,引导投标方以较低的价格投标。
招标方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比较下,选择出价低的投标者,从而实现低价采购的目的。这和拍卖商品竞相提价实现高价出售的道理是一样的。
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价”。
因为是“竞价”,并且其经济后果比较明显,所以,凡是招标投标,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招投标竞价的手段,只能是一个:投标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相互压价。而一旦依法完成招标程序,产生中标结果,就应当确保中标结果确认的中标企业、产品、数量、价格、质量、交货期、付款期等,都切实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相关主体不得随意否定、另搞一套。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药品招投标,其结果只和合不合法有关,而和降不降价、降多少无关。
正因为如此,现在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中标价,因为去除了占比很高的不正当利益输送,所以“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已经是常态,也一定是常态。
今后常态化、制度化的药品集采,只要程序合法合规,不管降价多少,即使降价很少,甚至不降价、甚至有所涨价,也是合法合理的,也不应该受到质疑。
03 药品招投标的四项倡议
现在的药品招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强调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避免:药品招投标是特殊招投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药品是特殊商品,是指其科技特性、生物特性,并不指法律特性。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药品招投标不是特殊招投标,不是例外。
避免:药品招投标是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药品招投标,使用的是和政府有关的医保资金,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是投标价格必须合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避免:投标人为了某些不正当目的,以低于正常成本的“虚低价格”投标,排除竞争对手,中标后缺乏正常持续供应的能力,导致药品断供,成为当前越来越多的药品短缺的重要原因。
三是投标程序必须合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中标人尚未确定时,招标人是不能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这是为了保证对所有投标人的公平公正。讨价还价是谈判采购的事。
避免:把药品集中采购的另一种正常方式——谈判采购中的正常环节——讨价还价,不恰当地套用到了招投标之中。在招标投标时,《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只能就投出的价格(开标之前尚需保密)进行比较,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中标人,是不能就投标价格进行谈判的。否则就会导致不公。
四是投标结果必须得到尊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确定中标结果后,这个结果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现在有少数医院在集采时“报量不采”、“中标不采”,是违法的,已经受到了当地医保部门惩处和纠正。
避免:把集采当儿戏,还和以前的不带量采购一样,以医院的实际采购权否定、取代药品集采的集中采购权,这和中标人在中标后断供一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和惩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还规定了招标人、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和接受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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