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量采购
“带量采购”的本质是以量搏价,量大价格低,量小价格高,款价结合,显然不是2号文首次提出,但五年来实施效果各地不平衡。
近三年来,国家医保部门采用“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思路,从量的确定、方式的选用、进院使用结算、激励和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入手,解决了此前一些长期诟病的问题,使“带量采购”真正落地,在降低中选价格方面发挥了真正作用。
2.应采尽采
2号文提出“重点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医保产品按类别进行集中带量采购。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结合国家医保局近期发布的各项文件,可以把“应采尽采”理解为,到2025年占用医保基金90%的全部药品和80%的全部耗材都将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这是一个立足于“医保战略性购买”的制度性安排,较之前全部公立医院品种纳入集中采购更精准、更易于操作。
未来2~3年,随着更多品种进入带量采购范围,产品格局将发生巨变。
3.联盟采购
从目前全国集中带量采购的试点看,联盟采购的方式有国家采购联盟,如国家六批药品联采、两批高值医用耗材联采等;省际采购联盟,如京津冀采购联盟、陕西省际联盟、河南省际联盟等;省际地市采购联盟,如三明联盟;省内地市采购联盟,如山东、山西、安徽、江苏地市联盟等。在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未来或许会出现不同级、更多数量的联盟采购,探索出更多类型的联盟新形式。
4.统一规则
近两年,各省、地市的药品带量采购从不同的维度开始试点,方式方法各不相同,主要体现在评价方法、量的确定、中选规则、限价、议价、分层、分组、配送、医保支付、结算等方面,医药企业应接不暇。
2号文针对上述问题,做出统一要求,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等。
同时还提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统一医保药品分类和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
5.三级操作
“三级操作”是指:国家、省、地市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即国家组织对部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根据市场情况开展专项采购,指导各地开展采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区域内除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省份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并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市级统筹地区开展采购工作。地市级统筹地区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就上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独立或与其他地区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6、价格公允
2号文在中选规则条款中明确提出: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价格“公允”这一提法,在过去多年药品集中采购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出现,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一步提出“集采要在为患者减负同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要求。虽然目前关于价格“公允合理”没有详细的说明,但是参照2020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价格与招标指导中心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中关于“价格异常”的描述,可以更准确地进行理解。
可以预判的是,未来集中采购不会唯价格论。从2021年第一批到第三批国采品种的续标可以观察到,规则变得更加温和,部分产品的价格出现了回升。
(信息来源: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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