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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 II 最新刑法补充规定发布,10条罪名与医药领域有关
时间:2021-03-09  人气:1671
    今日(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3月1日施行。  

此次补充规定,有10条直接涉及药品相关领域(5条直接相关;5条可能涉及),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和主体(详见蓝色或者绿色字体部分)。

注:

(1)与药品全生命周期相关(研发、生产、销售、监管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2)与药品全生命周期可能相关(临床试验、中药材等):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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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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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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