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补充规定,有10条直接涉及药品相关领域(5条直接相关;5条可能涉及),涵盖药品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和主体(详见蓝色或者绿色字体部分)。
注:
(1)与药品全生命周期相关(研发、生产、销售、监管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2)与药品全生命周期可能相关(临床试验、中药材等):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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