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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医药行业特点,修订《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议通过,凡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均应遵循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设置为四档。
会长单位、监事会主席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监事会副主席单位2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缴纳会费。
开户名称: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开 户 行:交通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131080160018150003596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减免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缓交、减免会费的,应向协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说明缓交、减免理由及金额,经协会批准同意后予以缓交或减免。申请未获批准,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参照单位会员对应级别的金额,自愿缴纳不低于应交金额1%的会费。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原则上不减免会费。
第九条 新入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减免会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得连续三年申请减免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扩大会、会长办公会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力求做到收支平衡;
(三)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四)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办公设施、用品的支出和管理性开支;
(五)协会内部刊物出版、网站运营维护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在收到会费后开具由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主管财务领导按年度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会费收缴工作,对于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协会将对其停止有关服务;对于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五章 会员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做好会费金额核对、缴纳及与协会联络等工作,确保会费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1日河北医药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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