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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医药行业特点,修订《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遵章守法、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议通过,凡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均遵循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设置为四档。

会长单位、监事会主席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监事会副主席单位2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缴纳会费。

开户名称: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行:交通银行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131080160018150003596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9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减免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缓交、减免会费的,应向协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说明缓交、减免理由及金额,经协会批准同意后予以缓交或减免。申请未获批准,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参照单位会员对应级别的金额,自愿缴纳不低于应交金额1%的会费。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原则上不减免会费。

第九条  新入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减免会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得连续三年申请减免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扩大会、会长办公会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力求做到收支平衡;

(三)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四)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办公设施、用品的支出和管理性开支;

)协会内部刊物出版、网站运营维护的费用支出;

)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在收到会费后开具由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主管财务领导按年度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会费收缴工作,对于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协会将对其停止有关服务;对于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五章  会员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做好会费金额核对、缴纳及与协会联络等工作,确保会费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2月11日河北医药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